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出现了多起与网页快照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被告一方往往会以合理使用规则进行抗辩,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时,除了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外,还会将开放性的标准运用到案件当中来作出判决。如在泛亚公司诉百度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就提出,网页快照提供者在为用户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这些内容是否为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这种提供行为对其它与此相关的人,包括上传这些信息的原始网站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是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后果。至于本案的网页快照侵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责这一问题,承办法官除了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文外,还灵活运用了开放性的标准进行审理,这对办理网页快照侵权案件是有指导意义的。
综上所述,判定网页快照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责的关键在于需要有更为明确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网页快照案件时,除遵守法规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开放性标准,通过案件的审理,总结类似情形,逐渐形成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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